江西萍乡市检察院被判赔偿一公司600多万元 时隔一年多仍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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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年5月16日 预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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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4:40·大皖新闻·发布于安徽

大皖新闻讯 ?由于拥有的一宗土地被江西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错误追缴,江西萍乡市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通公司”)被判获赔600多万元,赔偿金由萍乡市检察院支付。2023年1月3日,方通公司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然而一年多过去,方通公司仍然没有收到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应赔偿的6021486.21元。
5月14日,大皖新闻记者联系到负责对接此事的萍乡市检察院第五检查部主任贾勇。贾勇对记者表示,“我们肯定会依法办理,反正很快就会(支付),快了。”
因犯贪污行贿等罪入狱,其间收到追缴决定书
2007年9月14日,原萍乡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萍乡市民用爆炸器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根据方某委托代理人钟律师提供的一份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犯隐匿会记凭证、会记账簿罪,单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罚金120万元。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萍刑二终字第68号)部分内容。
钟律师告诉记者,然而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方某却收到了来自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送来的追缴决定书。
根据钟律师提供的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追缴决定书(萍检追缴字(2008)12号)记载,方某在担任萍乡市民用爆炸器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指使有关人员采取用虚假运输发票、餐票、维修仓库结算票据等报账的手段从财务上套出资金1300余万元据为己有,并从套出的资金中拿出501万元以某饮片厂的名义在安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购地30亩,后增加到38.578亩。
追缴决定书中,萍乡市检察院认为,方某租赁经营萍乡市民用爆炸器材有限公司期间用虚假票据套出的资金均应认定为非法所得。并决定对方某以非法所得款501万元用于投资购买的开发区土地一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钟律师称,“但这块土地和案子没半点关系,在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中只字未提过这块土地。”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追缴决定书(萍检追缴字(2008)12号)部分内容
除了追缴上述土地一宗外,另据钟律师提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赣法委赔字第3号中记载,2007年11月14日,萍乡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奥迪A6汽车一辆的扣押物品清单;于2008年9月3日作出萍检追缴字(2008)08号追缴决定,决定对已扣押方某的非法所得款461947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萍乡市检察院违法追缴方先生4619478元的缴款通知书。
江西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赣法委赔字第3号部分内容。
钟律师告诉记者,当时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案子作为侦察机关、办案机关,他对涉案的财物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但如何处理一定是在案子起诉后检察院要随案移送到法院,由法院在判决书中做出最终处理,只有法院有权作出处理。“我们翻一下检查机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各式样本,最高检察院颁布的(法律文书中)根本就没有追缴决定书这个东西,检察院没有这个权利(进行追缴)。”
出狱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部分申请被驳回
2011年7月7日,方某刑满释放,并于2013年6月24日就涉案土地及扣押、追缴的462万元及汽车一辆向萍乡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8年8月8日,江西高院作出(2013)赣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案涉汽车的所有权人和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为民爆公司和方通公司,方某就案涉汽车及土地申请国家赔偿,不具备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依法应予驳回,决定由萍乡市检察院赔偿方某被追缴的人民币4619478元及利息692921.7元,合计人民币5312399.7元。
而关于方某就涉案汽车和土地是否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问题,江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方某就涉案汽车及土地申请国家赔偿不具备赔偿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方某就涉案的该两部分财产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被判获赔600多万
据钟律师介绍,在萍乡市检察院违法追缴方先生四百多万元现金的国家赔偿申请得到支持后,他们又开始于2018年10月向萍乡市检察院提出违法追缴方通公司土地的国家赔偿申请。据江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赣委赔1号记载,方通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方某,同年7月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方某作为股东,出资额为640万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20)赣委赔再1号)中记载,根据(2013)赣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方通公司才是萍乡市检察院所追缴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才具备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萍乡市检察院在办理方某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追缴方某财产为名,实际追缴了方通公司作为该刑事案件的案外人的财产。萍乡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方通公司涉案土地予以追缴具有合法性,应当对方通公司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萍乡市检察院应当支付方通公司赔偿金为602148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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